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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50]以上我们简略地梳理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说,从中可以看出,有些观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认为法律的出现与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对立直接相关,而且这种对立、争斗多由财产引致。[46]指明法律与所有制的关系,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强调法律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一反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种以观念、思想型塑现实世界的传统,把法律等上层建筑置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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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引自顾颉刚、刘起釪著:《尚书校释译论》第一册,第355页,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三节 实证研究的法律起源一 中国现象我国是四大古文明国之一,不仅历史悠久,且延绵不断,其法律的起源及其沿革按理说应该有最完整的谱系,加之中国古籍众多、文物璨然,尤其是近百年来考古发掘的日益增多,为我们实证中国的法律起源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存在一个没有对立,和睦友善,重义轻财,谋闭盗偃,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61]。同时,我们又不得不喟叹这一努力由于其主观性迄今为止尚未取得统一的、令人心悦诚服的成就,使现代法学呈现纷然杂陈的状态。在一片莺歌燕舞中人们和睦相处。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孟德斯鸠直接以人类之间的战争状态来说明人为法的产生,无异于说人与人之间恶的对立是法律产生的根源。[11] 在我们的理论中,国家、阶级、战争都是文明社会的衍生物,其根源则是商品交换所引致的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和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对立。

《明史·刑法志》[68] 廷杖、锦衣卫、镇抚司狱为朱元璋所兴,东西厂则肇始于朱棣,也就是说这些恶法几乎是与明朝共始终的。这种病急乱投医的现实考虑,虽然情有可原,但在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且被逼无奈情况下的照抄照搬,只会为中国法制留下深深的隐患。与此同时,《大清现行刑律》也编纂完成,于1910年颁行,该刑律有一些新的变化,在体例结构上作了较大改变。管子的道者,扶持万物,使得生育,而各终其性命者也。

是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选而极。清朝也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朝代,满人入关时的强暴不比蒙古人稍逊,比蒙古人高明的是满人更多更快地接纳了中华文明的典章制度,启用汉人参政,表面上搞满汉一家,骨子里则深怀猜忌,严满汉之防,行奴化管理,把满族人的利益凌驾于汉人的利益之上,实行的是更为阴刻深峻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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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在强调孟、荀的伟大贡献之际,还不得不提醒,孟、荀的人性论各执一偏,对道的体认就未免失之片面,以人性善为基,单纯地施仁政,在春秋战国时已经证明不合时宜了。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中华法系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实际情况也差相仿佛,如果说中国近代对西方经济的、军事的、政治的入侵有强烈的抵拒的话,那么对西方法制的侵蚀,却可以说毫无抵抗,甚至是举双手赞成(或投降)。

[87] [1] 德国人何意志写到:中国古代法律亘古及今,绵延不绝,在人类历史上,这属于绝无仅有的现象。[8]同处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在中国历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秦孝公采用商鞅的建议,在秦国推行变法,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底本,在秦国厉行变法,其主要措施有: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据说周礼为周公所作,参照了夏殷之礼。[67]明成祖篡位后,对此并未改变,反而变本加厉。

真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究其原因,誉之罪之,均与法制有关。转引自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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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相反,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的启用,元统治者的残暴,明朝的廷杖、东西厂、锦衣卫,清代的满汉之别和文字狱,在在都在消减中华法系的神髓,[71]及至更有活力更有侵略性的西方文明的到来,中华法系就大难临头了。

反观此时的西欧,十一、十二世纪依傍于基督教的教堂而聚居为一些城镇,随着蒙古大军打通欧亚大陆,其间的商道亦有所通畅,[75]商品经济在欧洲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城镇通过赎买或其他形式,脱离了封建领主的羁縻,成为自治城市,在自治城市中,市民享有自由人的身份,司法独立,有自己的政府……自治城市的存在,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形成,追逐利润的资本本性把资产阶级导向更宽广的市场,当奥斯曼帝国阻断了东西方的商道时,西方人为寻找通往东方新的商道,进行了无数次探索,竟发现了新大陆,西方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开始了,在美洲、大洋洲驱赶原住民,在非洲贩卖黑奴,在亚洲则用炮舰轰开贸易的大门……与此同时,在欧洲本土,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工业革命……一系列伴随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上层建筑的革新革命如火如荼,在法律领域,契约精神倍受青睐,权利意识因此勃兴,西方人自诩、中国近代追随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熟的,其历史也不过五百来年。律是国家常法,令是政治制度,故事是国家机关办事规则与章程,律、令、故事各有分工,又相辅并行,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虽然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深感多党竞争和全民参选不合中国时宜,但却囿于民主的光环不能完全弃止,客观上形成了现实政治与宪法规定某种程度的背离,除了给西方国家提供攻击的口实,还会让老百姓质疑宪法的权威和共产党的政治品格。二 初创期中华法系的法理及特征中国法律的刑起于兵,很好地说明了恶的对立引致了法律的出现,在战争中,双方以暴制暴,不可能出现对立之统一,但这种暴力形式,最初是以消除恶的对立为目的的,双方以暴制暴,胜出的一方消灭了对手,实现了自身的同一性,结束了恶的对立。故公输子因木之宜,圣人不费民之性。这时的中华法系,是以普遍的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以商品交换的发生与发展为牵引,而逐渐成长成熟的。

在此期间,还颁布了一些旨在保障民权、发展经济、促进文化教育和社会革新、实施行政改革和整饬吏治等的法令。真正在中华法系中具有意义的是《大元通制》的编纂,其篇目体例内容基本上都照搬唐、宋律,同时又杂揉蒙古人原有的一些法规,共20篇,是元朝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但却因其无甚创新而不足为后世取法。

尔后由北魏分裂为的东、西魏,也分别撰有《麟趾格》和《大统式》,丰富了中国的法文化。[79]辛亥革命成功后,着手新的立法,最初有一个宋教仁起草的《鄂州临时约法》,是一个地区性的法律文件,该约法以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湖北军政府,宣布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诞生,为以后各省建立革命政府、制定约法提供了样本。

大夫曰:俗非唐、虞之时,而世非许由之民,而欲废法以治,是犹不用隐括斧斤,欲挠曲直枉也。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这些都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出现的,或者换句话说,这些西方法系主要就是调节、维护、保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顺利运转。[39] 《晋书·刑法志》[40]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128—214页。[76] 见《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载《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19,第2153页,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这从初期的刑法中可以看出。

但从深度上说,却让道在人类社会的彰显达到前人不曾企及的深度,因而成其为中国乃至世界人文科学的高峰。双方据理力争,各有侧重,到了后来,则有相互融合之趋势。

同时代的傅玄虽然也谈及礼与刑的关系,但更看重礼德的主导作用,法刑只有在礼德的主导下才可以有正面的效用,他说:是故圣帝明王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上的改革仍在继续,在改革的总体思路上,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在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的同时,又强调隆礼与重刑。

主要成就是建立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体的六法体系,是其基本的、主体的法律架构。第二个是民主录入宪法,这可是心腹之患,而且还因为人们对民主甘之如饴而更显严重。

但这不是我们这里强调的重点。唐太宗继位后,继续修订法律,历十年而有《贞观律》,共十二篇,计名例律第一,卫禁律第二,职制律第三,户婚律第四,厩库律第五,擅兴律第六,贼盗律第七,斗讼律第八,诈伪律第九,杂律第十,捕亡律第十一,断狱律第十二,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45]成就了中华法系的定鼎之作。在立法方面,属于宪政性质的有1912年10月颁行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有1913年10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有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还有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虽然从宽度上说,把道自限于人性,自限于人类社会,把自然界相忘于江湖,有失于一偏。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248页。这也可作为刑起于兵的佐证。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5] 《论语·为政》[16] 《论语·颜渊》[17] 《左传·隐公十一年》[18]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19] 《商君书·开塞》[20] 《管子·枢言》[21] 见《管子·任法》,但管子对法有更宽泛的界定,且《管子》一书按后世的考证并非管子所作,亦非一人所为。

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接下来的明朝,虽欲励精图治,却又奉元朝为正统,在统治手法上或有因袭,所以明朝的专制也创汉族统治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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